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信
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发行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将应当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及证监会注册备案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
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上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
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
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在披露
定期报告的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决议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
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
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
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
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
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
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它重大事件等,其披露内容和审议程序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
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回购股份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主要或者全部
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对档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涉及审议定期报告、应披露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公司除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外,还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核准登记后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三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提供担保;证券交易所认定其它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超过1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超过5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三十三
条和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四条。已经按照
第三十三条或者三十四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
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
十四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
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四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成交额,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
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
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第四十六条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
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元;
上,且超过1亿元;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豁免适用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 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
票上市规则》第7.1.9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1.3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
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股票上
市规则》第7.1.9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
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五十
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
已经按照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
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 3 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
易公告中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
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
措施:
(一)要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安
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
动的,应当按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
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
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
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
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
闻澄清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
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
例;
(二) 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
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
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 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
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披露下列信息:
(一) 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 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
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
披露进展。
第七十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按照第 7.1.5 条规定计算)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
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变更、决策、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
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九)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大幅波动。
第七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七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八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八十三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
报。
第八十一条 公司因《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八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
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物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
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还应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九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
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
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九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事件发生
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控制权变动;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科创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其他可能对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科创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科创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科创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一百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一百〇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
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〇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〇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一百〇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证
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
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时,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董事会应立即制定本制度的修订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解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