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1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4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69 人,代表股
份 2,882,472,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2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819,408,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09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1,264 人,代表股份 1,063,064,67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1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1,264 人,代表股份 582,287,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3,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261 人,代表股份 582,274,67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9%。
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海盈康(青
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Grifols,S.A.回避了表决,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1,382,325,152 股,Grifols,S.A.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437,069,656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