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的情形。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骨干
人员,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全体监事均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须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
决。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