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3 21: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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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61 号乙远洋大厦 A 座 27-28 层 邮编:266071
        电话/Tel : +86 532 5572 8677/8678 传真/Fax : +86 532 8667 7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玻纤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七次会议决议》;
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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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记录及凭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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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2月13日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所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山东玻纤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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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资料,本
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
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1,767,43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981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569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404,7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57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6,172,22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57%;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90,699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5%。
   上述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和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已扣除 2024 年
回购注销但尚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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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如下:
  同意 415,187,0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33%;反对 777,3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68%;弃权 20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5,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402%;反对 777,33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1167%;弃权
                     - 6 -
                                        法律意见书
的 4.8430%。
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09,798,15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459%;反对 789,4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2%;弃权 254,3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1,23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683%;反对 789,44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4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过。因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涉及的激励对象应回避表决,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 22 名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签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或其委托
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 7 -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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