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25-07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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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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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9:15~15:00的任意
时间;
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03人,代表股份211,686,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股)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股)
的12.272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8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2,599,64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股)
的6.4060%,会议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以外的
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96人(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5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225,01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3,312,66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9,249,854
股)的7.78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4,397,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13%;反对 3,634,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93%;弃权 193,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97,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13%;反
对 3,634,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93%;弃权 19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94%。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84,407,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27%;反对 3,629,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1%;弃权 188,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4,407,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27%;反
对 3,629,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1%;弃权 18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32%。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84,409,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57%;反对 3,630,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6%;弃权 18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4,409,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57%;反
对3,63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6%;弃权1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097%。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陈杰、张悦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