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信誉、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基本工作原则,有效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
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
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
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妥善处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舆情管理组进行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可以借助舆
情监测系统,管理公众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组副组长。
第八条 舆情信息收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
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
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配合单位,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
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
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
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
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及时上报舆情管理组副组长。
(二)舆情管理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并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
时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及时向舆情管理组报告,必要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组副组长和公司证券部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组组长应视情况召开
舆情管理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属于虚假信息的,应及时联系
处理,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
客观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
防止不必要的猜测或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
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应对
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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