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2 19: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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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5-012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5 日以书面方
式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的监事 3 名,实际参加的监事 3 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
行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次授予
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
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2日,向147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77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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