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子昊、梁宝升已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目 录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联系地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毅达、发行人、公司 指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兴融 4 号 指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实际控制人、信达证券 指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瑞阳 指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天津信璟 指 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审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伦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指
票、本次发行 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
报告期内 指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9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1 年末、2022 年末、2023 年末和 2024 年 9 月末
报告期末 指 2024 年 9 月末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指
见第 18 号》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上市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
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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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中文)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曾用名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 201
注册地址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 440 号金融街海伦中心 A 座 9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苗
注册资本 1,071,274,605 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22 日
上市日期 1992 年 8 月 5 日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毅达
股票代码 600610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
经营范围 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
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董事会秘书 朱新刚
邮政编码 200086
联系电话 18918578526
电子邮箱 zhongyidash@163.com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发行人主要经营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
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季戊四醇系列和三羟甲基丙烷系列多元醇产品、酒精及副
产品 DDGS 饲料等。季戊四醇和三羟甲基丙烷系列产品是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
和中间体,季戊四醇系列产品主要用于生产醇酸树脂、合成高级润滑油和炸药等;
三羟甲基丙烷系列产品主要用于生产 UV 光固化单体、醇酸树脂、固化剂、钛白
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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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季戊四醇产品具有产能规模优势及技术优势。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
深耕季戊四醇生产,拥有全球最大的单套装置,年生产能力 4.3 万吨;赤峰瑞阳
在国内率先开发了单、双、三季戊四醇联产工艺技术,其生产的高端季戊四醇系
列产品技术门槛较高,市场参与者较少。
赤峰瑞阳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绿
色工厂、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拥有“内蒙古自治区多元醇化工新材料企
业重点实验室”、“赤峰市多元醇化工新材料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级“(企业)
技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内蒙古自治区多
元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 个研发平台;已取得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48 件,
其中发明专利 11 件、实用新型专利 37 件,其中“一种单季戊四醇、双季戊四醇
和三季戊四醇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为公司核心发明专利技术。赤峰瑞阳与上海
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天津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及科
研院所合作,开发和储备新产品、新技术,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化的研发模式,主
要围绕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现有工艺技术优化、产品品质提升、产品节能降耗
等方面开展研发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4-09-30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资产总计 1,005,113,012.66 1,104,700,516.10 1,286,778,527.68 1,361,898,438.54
负债总计 940,334,663.58 1,081,332,576.89 1,143,852,286.70 1,230,095,836.58
股东权益合计 64,778,349.08 23,367,939.21 142,926,240.98 131,802,601.96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合计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810,869,933.65 1,206,438,702.32 1,366,003,810.57 1,394,020,287.81
营业利润 -9,960,889.70 -128,337,005.01 26,557,399.08 78,741,781.30
利润总额 -10,743,247.85 -125,781,084.10 23,765,860.07 60,604,9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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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净利润 -15,082,072.63 -119,779,438.26 11,115,881.71 41,887,667.58
归属于母公司所
-15,082,072.63 -119,779,438.26 11,115,881.71 41,887,667.58
有者的净利润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232,790.06 -4,066,869.79 -47,014,735.76 -71,809,168.12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96,108,234.43 -80,797,441.36 -55,055,850.94 6,110,054.23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余额
项目 2024-09-30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流动比率(倍) 1.88 0.37 0.42 1.00
速动比率(倍) 1.10 0.13 0.13 0.4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26.11% 128.44% 121.82% 112.50%
资产负债率(合并) 93.56% 97.88% 88.89% 90.32%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2.53 55.50 59.17 53.08
存货周转率(次) 5.24 4.45 4.68 5.86
总资产周转率(次) 1.02 1.01 1.03 1.01
利息保障倍数(倍) 2.47 -0.18 3.40 4.1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4 -0.02 -0.04 0.01
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
每股净资产(元/股)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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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国内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大力发展绿色化工是我国调
整化学工业结构、促进化学工业产业升级和扩大经济效益的战略重点。近年来,
我国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相关法规愈加严格。2024 年
是碳排放履约的第三个周期,国家对于低碳产品开发、碳减排方面进行了大力支
持,但同时环保监管方面将更加趋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税
收政策以及环保政策等若发生较大调整,将给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带来
一定影响。
(2)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近年来,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大。发行人
主营精细化工产品的消费与国民经济整体景气密切相关,发行人经营情况总体受
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影响明显。发行人将结合自身行业特点、总结管理经验,制定
应对措施,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发行人内部管理,提高发行人整体管理效率,
抵御经济周期性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宏观经济形势的整体波动仍会对发行人
经营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
(3)化工行业周期性风险
发行人多元醇产品季戊四醇和三羟甲基丙烷是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被广泛
应用于涂料、油墨、润滑油、光固化材料、树脂、增塑剂等多方面,使用领域覆
盖了家具、电器、汽车、印刷、电路板、工业设备、航空、金属、塑料等众多国
民经济领域。发行人所处化工行业的发展不会因下游单一行业的变化而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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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但是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可能会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产生一
定的波动,从而显示出与经济发展周期相关的周期性。如未来宏观经济下行,下
游需求出现下滑或波动、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
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进出口及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在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多元醇产品。如果国内外多元醇
产品进出口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多元醇产品的出口稳定性可能无法保障。
同时,受部分境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影响,发行人开展境外业务的成本存
在上升的风险。如果相关国家进一步提升关税税率,可能会对发行人出口业务的
规模、利润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存在下滑的风险。
(5)安全环保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数量多、种类杂,具有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腐蚀等危险性。发行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水、废
气、固体废物。若发行人在生产、储存、检修、处理等环节出现设备故障、操作
不当的情况,发行人可能面临一定的安全和环保风险。
发行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多项措施严控生产过程的
污染物排放,但未来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存在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6)产能利用率超过 100%的情况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及食用酒精生产线均存在产能利用率超过
污许可证范围和许可排放量排放、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超产能
生产、违反环保规定生产、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因
产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批准产能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较小,但仍不排
除发行人可能因产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批准产能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
生产能力被要求限期整改导致停产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7)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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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原材料包括玉米、甲醇、液碱等,主要能源包括煤炭和
电力,原材料及能源成本占产品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发行人原材料和煤炭主要
为大宗商品,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存在一定的波动。如果发行人生产经营原材料
及能源价格持续上升,且不能有效传导至下游,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对发行人盈
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8)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环境、供需状况、原材料价
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食用酒精的
销售价格在 2023 年度均较以往年度有所下滑。2024 年,季戊四醇及三羟甲基丙
烷的销售价格有所回升,但酒精的价格依旧较为低迷。若发行人未来产品的销售
价格继续出现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财务风险
①净资产偏低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13,180.26 万元、
团对发行人的借款调整利率并展期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要求,发行人将新利率
下的合同现金流按原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调整上述关联借款账面价值,并将差额
部分作为利得计入资本公积,使得发行人 2024 年 9 月末归母净资产规模有所增
加。若未来行业内部竞争加剧,发行人盈利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归母
净资产可能会因经营亏损或商誉减值等原因进一步下滑,将对发行人的财务稳健
性造成不良影响。
②商誉减值风险
发行人 2019 年收购赤峰瑞阳形成了较大金额的商誉,2023 年发行人发生商
誉减值损失 4,998.67 万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为
继续恶化,或者发行人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未能达到预期,发行人可能继续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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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③资产负债率偏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0.32%、88.89%、97.88%及 93.56%,
资产负债率较高,对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发行人 2019 年时向瓮福集团借款用于现金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截至
日,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间的年利率为 1.2443%;2026 年 1 月
营及发展不及预期,可能存在无法按期偿还前述借款的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相关
抵质押物被处置用以清偿债务,可能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0)经营业绩波动或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188.77 万
元、1,111.59 万元、-11,977.94 万元和-1,508.2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5,745.72 万元、938.96 万元、-12,406.50 万
元和-1,744.46 万元,波动较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连续亏损。
商誉减值损失 4,998.67 万元,同时发行人承担较高的财务费用,使得当年亏损较
大;2024 年 1-9 月,赤峰瑞阳的经营扭亏为盈,但由于发行人应付瓮福集团的剩
余负债规模仍然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债务继续按照原借款利率计
入财务费用的金额较高,因此发行人 2024 年 1-9 月仍然亏损。若未来发行人所
处行业经营环境、下游客户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可能面临持续性经
营业绩波动或亏损的风险。
(11)人员流失风险
发行人主要经营主体赤峰瑞阳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
员是发行人保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之一。赤峰瑞阳核心技术人员多数为中高
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与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防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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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失密。虽然发行人通过优化激励机制等加强对核心管理及
技术人员的吸引和激励,但由于行业内竞争较为激烈,优秀人才稀缺,众多企业
采取多种方式招揽人才,发行人也面临一定的人才流失风险。
(12)较大金额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81,558.25 万元,
存在较大金额未弥补亏损。如果未来宏观环境、市场需求、经营管理、成本控制
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下滑,发行人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不
能完全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导致发行人可能存在短期内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
红的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上交
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
件,本次发行方案能否通过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
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规模将进一步增加,整体资本实力将得到提
升。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短期内
发行人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将会导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
被摊薄的风险。
(3)募集资金不足或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发行
人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不排除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的影响,导
致原股份认购协议无法顺利履行的可能,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因此变更或终止。因
此,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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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发行人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
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的审核、实施需要一
定的时间,且能否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
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发行人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
响的可能性。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
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3.0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68,403,908股(含本数),不超
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
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
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对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实际情
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
规定或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或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0万元,扣除发行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八)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
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
次发行进行调整。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情况、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周子昊、梁宝升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
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周子昊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龙马环卫首次公开发行、会畅通讯首次公
开发行、新诤信首次公开发行、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紫金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紫金银行可转债、美思德非公开发行、科陆电子非公开发行、国联证券非公开发
行、浙商银行配股、片仔癀配股、江南水务可转债、杭州银行可转债、长青集团
重大资产重组、齐鲁银行可转债、常熟银行可转债、高特股份新三板挂牌、弥富
科技新三板挂牌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浙江绍兴瑞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在审项目)。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良好。
梁宝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广
大特材首次公开发行、银河微电首次公开发行;银河电子非公开发行、龙元建设
非公开发行、新泉股份非公开发行、东音股份可转债、新泉股份可转债、苏州双
祺新三板挂牌、莱恩精工新三板挂牌等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在尽职推荐的
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胡毅伟,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胡毅伟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厦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国联
证券非公开发行、无锡银行非公开发行、远程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审项目)、
杭州银行可转债、紫金银行可转债、南京银行可转债、齐鲁银行可转债、常熟银
行可转债、江苏银行配股、浙商银行配股、弥富科技新三板挂牌、无锡银行二级
资本债、杭州银行股权转让财务顾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颜浩轩、高逢洲、孙瑾瑜、谢振辉、杨成、
周建朋。
颜浩轩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昆山
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在审项目)、杭州银行可转债、南京银行可转债、齐鲁
银行可转债、瑞丰银行可转债(在审项目)、美思德非公开发行、高特股份新三
板挂牌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高逢洲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曾参与的项目有:高特股份新三板挂牌、瑞丰银行可转债(在审项目)。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孙瑾瑜女士: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
理,曾参与的项目有: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磁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美思德
非公开发行、瑞丰银行可转债(在审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谢振辉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
曾参与的项目有:昆山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在审项目)、弥富科技新三板挂
牌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成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常熟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南京银行可转债、齐鲁银行可转债、常熟
银行可转债、无锡银行可转债、杭州银行可转债、高特股份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周建朋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
理,曾参与的项目有:昆山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在审项目)、美思德非公开
发行、中环海陆可转债、海优新材可转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邮编: 200120
联系电话: 021-68801572
传真: 021-68801551
四、关于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说明
(一)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
衍生品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资金运营部等持仓合计 33,000 股,占发行人发行
前总股本的 0.003%。中信建投买卖发行人的股票基于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
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
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相关内幕信息,也从未
有任何人员向中信建投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建投买卖发行人的股票。中信建
投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
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中信建投证
券持有发行人股票履行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利益冲突审查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已建立
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自营业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
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中毅达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
情况;
(三)中信建投证券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中毅达权益、在中毅达任职等情况;
(四)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中毅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正
常履职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
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推荐证
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
事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
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
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
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多元醇、食用酒精及副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中多元醇产
品主要包括季戊四醇系列及三羟甲基丙烷系列。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规定,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淘汰类行业。酒精产线属于限制类行业范畴。发行人酒精产线是作为季戊四醇产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线的配套原料项目建设,生产酒精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季戊四醇产品的原材料进行
再生产。相关项目产线由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备案,由赤峰市环境保
护局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经过了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节
能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发行人资金实力,缓解发行人资金压
力;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未来经营水平提升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发行人持续
健康发展,增强发行人综合竞争力。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1,000.00 万
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本
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生产项目,不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事
项,发行完成后将有效缓解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压力,为发行人业务发展
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产业
政策”的要求,募集资金投资后不得新增过剩产能或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不涉及募集投资项目用
于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行人出具了《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函》,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
间接或变相用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以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二)保荐人核查方式和结论
保荐人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及本次募投项目及其主要产品相关情况;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情况;
以及行业研究报告,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法规情况;
产、土地管理等政策法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向的承诺函》,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政策法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如下。
事项 工作计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每年至少对发行人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工作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
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
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
意见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事项 工作计划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人向保荐人提供信息披露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
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
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发表意见
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
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
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营销、核心竞争力以及
财务状况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
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
地专项核查
检查
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 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3、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协助保荐人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协
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 准确、完整的资料、文件和数据,以便双方能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
荐人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
作等
保荐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各项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
续督导
九、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
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
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中毅达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胡毅伟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子昊 梁宝升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二〇二五年二月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接受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发行人”或“公司”)的
委托,担任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人。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上市行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目 录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izhou Zhongyida Co., Ltd.
股票简称 中毅达
股票代码 600610
法定代表人 申苗
公司成立时间 1992 年 6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07,127.4605 万元人民币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 201
注册地址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 440 号金融街海伦中心 A 座 905 单元
邮政编码 200086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
经营范围 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
自主选择经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200164Q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经营主体为其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发行人母公司无实际经营业
务。赤峰瑞阳自 2005 年成立以来,经过多年发展,目前主营业务为多元醇、食
用酒精及副产品两大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中,多元醇系列产品主要包括季
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食用酒精系列产品主要包括食用酒精、DDGS 饲料。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发行人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 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审众
环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 年 1-9 月财务报告未
经审计。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09-30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资产总计 100,511.30 110,470.05 128,677.85 136,189.84
负债合计 94,033.47 108,133.26 114,385.23 123,009.58
所有者权益合计 6,477.83 2,336.79 14,292.62 13,180.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合计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81,086.99 120,643.87 136,600.38 139,402.03
营业利润 -996.09 -12,833.70 2,655.74 7,874.18
利润总额 -1,074.32 -12,578.11 2,376.59 6,060.50
净利润 -1,508.21 -11,977.94 1,111.59 4,188.7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08.21 -11,977.94 1,111.59 4,188.77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980.17 6,122.52 5,877.68 7,660.8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3.28 -406.69 -4,701.47 -7,180.9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610.82 -8,079.74 -5,505.59 611.0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408.44 -2,152.92 -4,052.65 960.5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806.48 4,398.04 6,550.96 10,603.61
(四)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期间
(加权平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期间
(加权平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2023 年度 -149.21% -0.12 -0.12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22 年度 6.84% 0.01 0.01
项目 2024-09-30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流动比率(倍) 1.88 0.37 0.42 1.00
速动比率(倍) 1.10 0.13 0.13 0.4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26.11% 128.44% 121.82% 112.50%
资产负债率(合并) 93.56% 97.88% 88.89% 90.32%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2.53 55.50 59.17 53.08
总资产周转率(次) 1.02 1.01 1.03 1.0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大力发展绿色化工是我国调整
化学工业结构、促进化学工业产业升级和扩大经济效益的战略重点。近年来,我
国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相关法规愈加严格。2024 年是
碳排放履约的第三个周期,国家对于低碳产品开发、碳减排方面进行了大力支持,
但同时环保监管方面将更加趋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
策以及环保政策等若发生较大调整,将给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
响。
近年来,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大。公司主
营精细化工产品的消费与国民经济整体景气密切相关,公司经营情况总体受宏观
经济形势波动影响明显。公司将结合自身行业特点、总结管理经验,制定应对措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施,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效率,抵御经济
周期性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宏观经济形势的整体波动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造
成一定程度的风险。
公司多元醇产品季戊四醇和三羟甲基丙烷是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被广泛应
用于涂料、油墨、润滑油、光固化材料、树脂、增塑剂等多方面,使用领域覆盖
了家具、电器、汽车、印刷、电路板、工业设备、航空、金属、塑料等众多国民
经济领域。公司所处化工行业的发展不会因下游单一行业的变化而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但是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可能会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产生一定的
波动,从而显示出与经济发展周期相关的周期性。如未来宏观经济下行,下游需
求出现下滑或波动、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在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多元醇产品。如果国内外多元醇产
品进出口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多元醇产品的出口稳定性可能无法保障。同时,
受部分境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影响,公司开展境外业务的成本存在上升的
风险。如果相关国家进一步提升关税税率,可能会对公司出口业务的规模、利润
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存在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数量多、种类杂,具有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腐蚀等危险性。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水、废气、
固体废物。若公司在生产、储存、检修、处理等环节出现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的
情况,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安全和环保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多项措施严控生产过程的污
染物排放,但未来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存在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公司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及食用酒精生产线均存在产能利用率超过
许可证范围和许可排放量排放、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超产能生
产、违反环保规定生产、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公司因产量
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批准产能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较小,但仍不排除公
司可能因产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批准产能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能
力而被要求限期整改导致停产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主要原材料包括玉米、甲醇、液碱等,主要能源包括煤炭和电
力,原材料及能源成本占产品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公司原材料和煤炭主要为大
宗商品,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存在一定的波动。如果公司生产经营原材料及能源
价格持续上升,且不能有效传导至下游,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带
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环境、供需状况、原材料价
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产品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食用酒精的销
售价格在 2023 年度均较以往年度有所下滑。2024 年,季戊四醇及三羟甲基丙烷
的销售价格有所回升,但酒精的价格依旧较为低迷。若公司未来产品的销售价格
继续出现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净资产偏低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13,180.26 万元、
团对上市公司的借款调整利率并展期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要求,公司将新利率下的
合同现金流按原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调整上述关联借款账面价值,并将差额部分
作为利得计入资本公积,使得上市公司 2024 年 9 月末归母净资产规模有所增加。
若未来行业内部竞争加剧,公司盈利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归母净资产可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能会因经营亏损或商誉减值等原因进一步下滑,将对公司的财务稳健性造成不良
影响。
(2)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 2019 年收购赤峰瑞阳形成了较大金额的商誉,2023 年公司发生商誉减
值损失 4,998.67 万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为 16,002.98
万元,占归母净资产的比例较高。如果未来公司所处行业经营情况继续恶化,或
者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未能达到预期,公司可能继续计提商誉减值,从而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3)资产负债率偏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0.32%、88.89%、97.88%及 93.56%,
资产负债率较高,对公司的财务稳健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司 2019 年时向瓮福集团借款用于现金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借款本息余额为 58,411.90 万元,到期日为 2027 年 1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间的年利率为 1.2443%;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间的年利率为 2.4885%,按季度付息。若公司后续经营及发展不及
预期,可能存在无法按期偿还前述借款的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相关抵质押物被处
置用以清偿债务,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188.77 万
元、1,111.59 万元、-11,977.94 万元和-1,508.2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5,745.72 万元、938.96 万元、-12,406.50 万
元和-1,744.46 万元,波动较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连续亏损。
商誉减值损失 4,998.67 万元,同时上市公司承担较高的财务费用,使得当年亏损
较大;2024 年 1-9 月,赤峰瑞阳的经营扭亏为盈,但由于上市公司应付瓮福集团
的剩余负债规模仍然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债务继续按照原借款利
率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较高,因此上市公司 2024 年 1-9 月仍然亏损。若未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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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所处行业经营环境、下游客户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可能面临持
续性经营业绩波动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主要经营主体赤峰瑞阳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
是公司保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之一。赤峰瑞阳核心技术人员多数为中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已与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防止核心技术
人员流失及技术失密。虽然公司通过优化激励机制等加强对核心管理及技术人员
的吸引和激励,但由于行业内竞争较为激烈,优秀人才稀缺,众多企业采取多种
方式招揽人才,公司也面临一定的人才流失风险。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81,558.25 万元,
存在较大金额未弥补亏损。如果未来宏观环境、市场需求、经营管理、成本控制
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公司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完
全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导致公司可能存在短期内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风
险。
(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上交所
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
本次发行方案能否通过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
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进一步增加,整体资本实力将得到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短期内公司
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将会导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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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
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不排
除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原
股份认购协议无法顺利履行的可能,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因此变更或终止。因此,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
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
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的审核、实施需要一定
的时间,且能否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
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
影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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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方,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7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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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8,403,908 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
量上限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证券监管机构对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公司将根据最新
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
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1,00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
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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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
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
审批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
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
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三、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兴融 4 号持有公司 24.27%的股份,为公司控股
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 4 号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本次发行对
象天津信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且已与兴融 4 号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8,403,908 股计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影响因
素,本次发行完成后,天津信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6.00%,兴融 4 号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8.82%,兴融 4 号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
证券作为兴融 4 号的管理人,仍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因此,本次发行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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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信达证券指定蒋智华和程媛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上
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蒋智华先生:信达证券股权融资事业部高级业务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
责或参与围海股份(002586)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毅达(600610)、统一股
份(600506)等财务顾问项目。蒋智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程媛女士:信达证券股权融资事业部业务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
计师非执业会员。曾参与统一股份(600506)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统一股份
(600506)、中毅达(600610)、黄山胶囊(002817)等财务顾问项目。程媛女
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
本次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朱钧智,其具体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朱钧智先生:信达证券股权融资事业部业务副总监,曾参与统一股份
(600506)、中毅达(600610)、黄山胶囊(002817)等财务顾问项目。朱钧智
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郑暘、陆瑶、邸佳萱、霍莹祺、卢鹏程。
(四)联系地址及电话
保荐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金隅大厦 B 座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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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蒋智华、程媛
电话:010-83252240
传真:010-83252204
二、保荐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简称“兴融 4 号”)持有发行人 24.27%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
发行的保荐人信达证券作为兴融 4 号的计划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
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
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
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
响的,保荐机构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
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 1 号(2021 年
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 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 7%的,保
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 1 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
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为此,信达证券在保荐中毅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时,联合一家无
关联关系的保荐人中信建投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中信建投为第一保荐人。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简称“兴融 4 号”)持有发行人 24.27%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
发行的保荐人信达证券作为兴融 4 号的计划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本次发行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作为联合保荐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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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保荐人。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的
情况。保荐代表人所任职的信达证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兴融 4 号的管理人,代为
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兴融 4 号向发行人提供借款本金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荐人承诺事项
信达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
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
意推荐中毅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依据中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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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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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批准
项。
(二)股东大会授权和批准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在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登记和上
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股票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相
同种类的股份具有相同权利,且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次发行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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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不会用
于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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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
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68,403,908 股(含本数),本
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1,071,274,605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及偿还借款,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减轻财务费用压力,
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
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申请文件等,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和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不涉及引
入战略投资者。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共 1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方天津信璟,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0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
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上市流通条
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
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没有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共 1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方天津信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涉及《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
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新实施或
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68,403,908 股(含本数),
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前次融资系 1992 年上市时融资,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
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前次募集资金与本次发行时间间隔超过
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三)项之相关规定。
(4)发行人已在申报文件中对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
额及投向进行说明,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四)项
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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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不超过 21,00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公司现有业务及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方天津信璟,为董事会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发行,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关于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预案及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增加募集资金数额、增加募投项目或增加发行对象等
可能导致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第七条之规定。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三、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
本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相关工作安排与计划如下: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
控制度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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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
易事项;
则发表意见。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储及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2、发行人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偿
事项 还借款,保荐人将及时跟踪了解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情
况。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项,并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发表意见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
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
关信息。
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行人材料;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
履行持续 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
声明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
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有关部门关注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机构配合;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
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四、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二)核查方式
保荐人取得了天津信璟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通过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对其是否属
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天津信璟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天津信璟
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备案编码为 SAPB11,基金管理人为信风投资。
五、保荐人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保荐人对本次证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中毅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信达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认为中毅达已符合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
综上,保荐人同意推荐中毅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应保荐
责任。
(以下无正文)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钧智
保荐代表人:
蒋智华 程 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绍刚
内核负责人:
黄 刚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董事长:
艾久超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