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华生科技追认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已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
由于公司存在外销出口、向境外采购设备、原材料等业务,主要以外币结算。
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为防范外汇大幅波动给公
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在控制风
险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了外汇远期交易、货币掉期交
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业务明细如下:
单位:欧元/美元
序 交易银
交易日期 单位 交易金额 交割金额 交割汇率 交割日期 交易类型
号 行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欧元)
海宁支 2,600,000.00 7.793231 2025-2-6
行 4,900,000.00
(注)
序 交易银
交易日期 单位 交易金额 交割金额 交割汇率 交割日期 交易类型
号 行
外汇掉期(即
期
卖出美元
元、买入日
元,远期买入
美元
元、卖出日
元)
注:未实际交割,表中交割日期/交割汇率信息为交易证实书约定信息
二、已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
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实施,旨在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和正常生产经营,也不涉及
使用募集资金,不以投机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
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追认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认为: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公司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防范
外汇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
用,符合公司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
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公司正常经营为基础且
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亦不以投机为目的,有助于规避和防
范外汇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绍钞 刘爱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