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1 19: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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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3,624,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3,479,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040,000
股的 55.66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 14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040,000 股的 0.127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996,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公司股份 4,850,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040,000 股的 4.2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5,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040,000 股的 0.1276%。
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97,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9,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4557%。
   俞永方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97,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9,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4556%。
   叶建标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91,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3,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3356%。
   温志伟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91,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3,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3295%。
   陈碧玲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91,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3,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3354%。
   殷慧敏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91,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3,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3353%。
   周丽红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89,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1,5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2994%。
   章忠灿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89,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1,5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2993%。
  刘瑞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迎亚、汪节云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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