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瑞华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
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检查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就现场检查
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瑞华泰检查期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保荐机构认为
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瑞华泰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
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检查期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查了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性文件,查阅
了瑞华泰检查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账单、借款明细表、
母子公司(含参股子公司)资金往来明细表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和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获取了募
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与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比对,抽取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合同、
凭证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华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性文件,查阅
了瑞华泰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查阅了公司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相关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华泰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
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规范管理,检查期内,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重要
采购销售合同等,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公司所处行业的
发展态势,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检查,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2024 年 1-9 月,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23,913.93 万元,同比增长 14.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为:第一,受市场竞争加剧及产品结构变动使销售价格下
降,同时嘉兴项目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单位固定成本相对较高,销售价格下降、
单位固定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同比减少 9.48 个百分点;第二,嘉兴项目投产后
费用化利息和折旧增加使财务费用及管理费用同比分别增加 145.28%和 27.42%。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重视经营业绩变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部环境和市场
情况的变化,防范潜在风险,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
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也将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中证鹏元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中证鹏元关于下调深圳瑞华泰薄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瑞科转债”信用等级的公告》(中证鹏元公告
【2025】41 号),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 A+下调为 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瑞科转债”信用等级由 A+下调为 A。
保荐机构在获悉该评级下调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评级
机构出具的评级下调公告、公司近期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业务资料、重要采购
销售合同等,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分析本次评级下调的原因,并针对该
评级下调事项出具了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尽快扭亏为盈,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也将对公
司盈利改善情况、嘉兴项目达产情况、资本开支情况以及公司偿债能力保持密切
关注。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降本增效等,积极改善经营业绩,尽快实现扭亏为盈,为公众投资者持续创造价
值。同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工作。
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瑞华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
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瑞华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的运作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