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
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可通过以下方式: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联系电话
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方、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有关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
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
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
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方、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