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
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
理,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控股/全资
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
触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
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及
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
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
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
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
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
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
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
法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
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或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
度》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