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0 1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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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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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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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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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具体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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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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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
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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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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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
  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
  的编制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有关公司信息
  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
  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
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调
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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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
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
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
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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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以其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的交流替代正式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
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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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
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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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新闻发布会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
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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