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
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强达电
路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的一名董事
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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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
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
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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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委
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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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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