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
投”)、淮安市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持有的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68.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颜永彬 杨晓波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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