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股份: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0 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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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10 日北方股份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各单位”
      )。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
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
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
事会秘书、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及各单位负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
负责舆情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舆情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证券部。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
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工作
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
汇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和党建群工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
工作,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党建群工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
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舆情监控和管理,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
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执行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宣传工作和实际处理方式
的一致性,公司应当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如实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公众疑虑;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解决问题,化险为夷,转危机为商机,
维护公司形象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单位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发布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自媒体渠道的作用,保证
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必要时由公司新闻发言人向新
闻媒体介绍事件进展和处置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
者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
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本办
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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