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5-004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副总经理蔡姬妹女士及股东彭国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以下简称“总股本”)为
理蔡姬妹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 75,93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
至 2025 年 6 月 3 日。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兼副总经理蔡姬妹女士及股东彭国强先生出具的《股份
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任职情况 持股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赛维特”)持有的公司股份;
(1)蔡姬妹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
(2)彭国强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93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实施期间为 2025 年 3 月 4 日至
诺一致。安吉赛维特已完成注销,并将所持股份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其合伙
人账户,安吉赛维特的全体合伙人应当自证券过户完成之日起继续遵守安吉赛维
特所做出的所有承诺,故蔡姬妹女士、彭国强先生作为原安吉赛维特的合伙人将
履行安吉赛维特所做出的所有承诺。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限售承诺
安吉赛维特就本企业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
宜,承诺如下: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
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
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蔡姬妹女士、彭国强先生就所持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
承诺如下: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向转板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
让的转板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本人设置了更严格的锁定要求,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股份减持承诺
安吉赛维特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所持转板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转板上
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
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 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5%。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在减持后 6 个月内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给转板公司所有。
注:安吉赛维特已完成注销,并将所持股份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其合伙
人(王氏翰博、蔡姬妹、彭国强、可传丽、肖志光、许永壮)账户,安吉赛维特
的全体合伙人应当自证券过户完成之日起继续遵守安吉赛维特所做出的所有承
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年 9 月 15 日任期届满后离任,截至目前离任已超过 6 个月。蔡姬妹女士、彭国
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决策。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