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亿帆医药”或“公司”)委托,指派凌斌、王炜律师(下称“天禾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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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三)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五)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7 日下午 13:30 起在安徽省合肥市肥
西县桃花镇繁华大道与文山路交口,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
综上,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520,640,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021%。其中,公司现场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9,242,10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3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397,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91%。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
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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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亿帆医药公告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
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18,963,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0%;反
对 1,0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弃权 621,0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9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733,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694%;反对 1,0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9%;弃权 621,0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7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06%。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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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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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贤榕
经办律师: 凌 斌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