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2025年2月7日下午召开的浙富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会议现场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完整,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富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
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浙富控股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方式和
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的联系地
址和联系人等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7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
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2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81人,代表股份总
数3,369,453,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42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920,623,39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5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
有关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相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92,75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6,933,5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24%;
反对 6,447,2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0%;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362,019,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7,003,5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65%;
反对 6,31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4%;弃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362,073,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7,057,9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5%;
反对 6,343,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9%;弃权
经核查,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2025年2月7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清旺
经办律师: 方琰
经办律师: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