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 奥浦迈: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7 1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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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说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 PharmaLegacy Hong Kong Limited、嘉兴汇拓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红杉恒辰(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景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谷笙澎立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TF PL LTD.、上海高瓴辰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泰格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西
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启辰贰期(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合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晨岭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德州两仪幂方康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阳国凯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一元幂方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武汉泰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敬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王国安、上海陂季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宴生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高瓴祈睿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梁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君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楹联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澄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乾道优信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骊宸元鼎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国发新创玖号
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庭栀,共 31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澎立生物
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立生物”或“标的公司”)100.0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
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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