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5-011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6 日下午 14:00
(2)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2 月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三楼 301 会议室。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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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3 人,代表股份 135,829,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03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3,057,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0 人,代表股份 2,77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1 人,代表股份 6,229,43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57,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0 人,代表股份 2,77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964%。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
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75,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6%;
反对 3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4%;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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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5,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25,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3%;
反对 3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0%;弃权 6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5,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2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3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1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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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56,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7%;
反对 3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0%;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6,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57,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3%;
反对 3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8%;弃权 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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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7,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39,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2%;
反对 3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6%;弃权 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9,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46,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8%;
反对 3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7%;弃权 5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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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6,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2,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1%;
反对 3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7%;弃权 5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2,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7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6,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
反对 3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5%;弃权 5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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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7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5,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9%;
反对 2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弃权 6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5,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1,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0%;
反对 29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弃权 6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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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1,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58,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9%;
反对 3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4%;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8,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2,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
反对 3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0%;弃权 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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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2,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8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56,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6%;
反对 3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1%;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6,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135,454,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1%;
反对 3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6%;弃权 5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4,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3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504,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8%;
反对 2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弃权 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04,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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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1,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4%;
反对 3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8%;弃权 6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1,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5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3%;
反对 3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5%;弃权 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7,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5%;
反对 3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9%;弃权 5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7,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