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闲置自有资金
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聚胶股份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
额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聚胶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
本数)(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35,400 万元(含本数)
(或等值外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前述事项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至 2025 年
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77)。
结合公司资金使用的实际及规划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闲置自有
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变更
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
管理的额度仍为不超过人民币 35,4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该项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事项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止,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额度。
一、本次变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
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安全性高的理财产
品,并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本次变更后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
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止,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
使用。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
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用于公司补充日
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理财产品,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等;
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是结合公司资金使用的实际及规划情
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作出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公
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适度现金管理,
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
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变更为不超过人民币
不超过人民币 35,4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止,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额度。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于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闲置自有资
金现金管理额度是结合公司资金使用的实际及规划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作出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本次变更后拟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
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并满足日常运营资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开展,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胶股份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聚胶股份本次
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保荐机构对聚胶股份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一忠 肖峥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