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
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聚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
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
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
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
重实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
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
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
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
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
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等情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部为舆情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和重视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
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
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
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
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
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
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 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
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
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
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三) 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长应视情况决定是否成立
舆情管理小组,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
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
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同时对投资者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
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
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
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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