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 亚光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6 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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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亚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华、陈静波、吴超群、罗宗举:
投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无关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工资共 549.36 万元,存在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已将 549.36 万元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国华、总经理陈静波、
董事会秘书吴超群、时任财务总监罗宗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
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国华、陈静波、吴超群、罗宗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再次出现此类行为,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
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
和履职能力,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
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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