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5-001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
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青岛普奥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
奥达”)持有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5,2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751%;股东青岛杰莱特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杰莱特”)持有公司股份 1,27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63%;
股东马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00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57%。普奥达、
杰莱特和马敏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份
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中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并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起上市流通。
股东、监事郑今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96%。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和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中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股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汪方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07%。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以及股东从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取得的股份。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股东普奥达、杰莱特和
马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 1,206,140 股,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其中,普奥达计划减持不超过 635,6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超过 0.5270%;杰莱特计划减持股份不超过 31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超过 0.2641%;马敏计划减持股份不超过 25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
过 0.2089%,减持期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上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股东、监事郑今兰计划
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股东、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汪方华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4,500 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452%,减持期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5 年 5 月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股本变动,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东可以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
整。
? 本次减持计划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先生未通过普奥达
和杰莱特进行股份减持。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0,920,000 股
普奥达 5%以上第一大股东 15,288,000 12.6751%
其他方式取得:4,368,000 股
IPO 前取得:910,000 股
杰莱特 5%以下股东 1,274,000 1.0563%
其他方式取得:364,000 股
IPO 前取得:720,000 股
马敏 5%以下股东 1,008,000 0.8357%
其他方式取得:288,000 股
董事、监事、高级 IPO 前取得:60,000 股
郑今兰 84,000 0.0696%
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24,000 股
IPO 前取得: 120000 股
董事、监事、高级
汪方华 218,000 0.1807%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50,000 股
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48,000 股
注:其他方式取得系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下同。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普奥达 15,288,000 12.6751% 与郑安民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书》
杰莱特 1,274,000 1.0563% 同上
马敏 1,008,000 0.8357% 同上
合计 17,570,000 14.5671% —
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 12 个月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 拟减
股东 计划减持 计划减 减持合理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份来 持原
名称 数量(股) 持比例 价格区间
源 因
普奥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
达 635640 股 0.5270% 过:635640 股 7~ 格 得 资金
杰莱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
特 318500 股 0.2641% 过:318500 股 7~ 格 得 资金
马敏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
郑今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
兰 21000 股 0.0174% 过:21000 股 7~ 格 得 资金
汪方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
华 54500 股 0.0452% 过:54500 股 7~ 格 得 资金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
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 5%时除外。
五、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单位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单位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
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三、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
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四、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 5%时除外。
五、除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次担任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其他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
减持承诺。
六、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
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
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上述承诺的情形下,将根据
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票。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
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
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
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
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
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
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
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