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久量股份、本公司、公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
《试点指导意见》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8 月)》
《持股计划》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股管理办法》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会议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久量股份 A
标的股票 指
股普通股股票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受久量股份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
师担任久量股份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久量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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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
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久量股份已向本所及本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
效的。
(五)本律师同意久量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久量股份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久量股份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亦不对用作其他
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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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久量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久量股份的基本情况
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久量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久量股份”,股票代码为 300808。
名称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43574830D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1637 号 1601 房
成立时间 2002 年 11 月 18 日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贾毅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照明灯具制造;商品批发贸
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灯用
经营范围 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其
他电池制造(光伏电池除外);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
(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久量股份合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久量股份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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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久量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制定了《持股计划》。本律师对照《试点指
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项关于依法
合规原则的要求。
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五)项第 1 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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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因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
票来源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五)项第 2 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如下: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持有人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决策通
过可延长。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
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的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综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六)项第 1
点的相关规定。
万元,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期员
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1,000 万份,具体资金总额及份额根据实际出资金额
确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因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六)项第 2 点的相关规定。
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
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负责,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持股
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此,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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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及股票来源;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
程序;
(3)公司融资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
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6)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九)项的相关规
定。
(三)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及比例、参与对象、资金来
源、股票来源、存续期限、管理模式等内容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久量股份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久量
股份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股计划事宜征求了员工意见。
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牟健、卓楚光、郭少燕回避了
前述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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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认为:《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
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制定的《持股计划》及其摘要。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9 条的有关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久量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应
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久量股份应在审议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久量股份已就本期员
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一)2025 年 1 月 11 日,久量股份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后,披露了相关会
议决议、监事会审核意见和《持股计划》全文及其摘要、《持股管理办法》等相
关公告。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久量股份尚需根
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应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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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久量股份已按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后续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持股计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
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方可
实施。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上述安排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
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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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结 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一、久量股份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及比例、参与对象、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存续期限、管理模式等内容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久量股份已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依法实施;
四、久量股份已按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尚需根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不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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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伟坚
经办律师:
戴 毅
经办律师:
陈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