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控: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5 19: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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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兰之穹信息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等27名交易对方
(以下单称或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8.426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
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98.4260%股份,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
报批事项已在《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抵押、质押、
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进
一步拓宽和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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