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5 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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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19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及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
通知及更正后的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
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2 月 5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2 月 5 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3 人,代表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
占公司总股本的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9397%。
代表股份 30,808,4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71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2 人,代表股份 30,808,47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6715%。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提案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
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以上提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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