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1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5日9:15-9:25、9:30-11:30、13:00-
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
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5 年 1 月 16 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59 人,代表股份数
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9 人,代表股份 43,125,0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1%。
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288,4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5.60%。
表决结果:同意332,948,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81%。
表决结果:同意332,948,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81%。
表决结果:同意332,948,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81%。
表决结果:同意332,948,2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81%。
表决结果:同意332,948,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81%。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卫东先
生、刘知豪先生、范烨先生、黄仕毅先生、丁继华先生、陈瑜女士均获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026,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5.00%。
表决结果:同意333,026,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5.00%。
表决结果:同意333,026,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5.00%。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曹悦先生、
李锋先生、张斌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
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陈卫东先生、刘知豪先生、范烨先生、黄仕毅先生、
丁继华先生、陈瑜女士、曹悦先生、李锋先生、张斌先生9人组成,其中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948,2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81%。
表决结果:同意333,026,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5.00%。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乐德
美女士、顾华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
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监事潘翔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阚赢、谢文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