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5-011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层会议室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0人,代表股份355,252,04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43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14人,代表股份275,132,8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201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6人,代表股份80,119,224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10.5420%。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4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1%;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6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27,0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
反对 10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2%;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45,6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2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4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1%;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6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22,3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4%;
反对 10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40,9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36,9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6%;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份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55,5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1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9%;
反对 1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35,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2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4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1%;
反对 10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2%;弃权
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6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45,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4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1%;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6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26,3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5%;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44,9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22%。
书(草案)
(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06,2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8%;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24,8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05,0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5%;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23,6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9%。
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2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4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5%。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0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1%;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25,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4%。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19,2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6%;
反对 1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7%;弃权
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37,8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8%。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
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04,2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3%;
反对 1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7%;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22,8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7%。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2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4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5%。
审阅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00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1%;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325,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4%。
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2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4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5%。
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2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4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5%。
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122,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40,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
证律师李丹虹、蒋婧婷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决议;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