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4 16: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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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黄晓榆律师、朱明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广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鉴于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 15:30 时在通知地点广东省广州
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陈倩文
女士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 9:15-9:25,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313 人,共代表股份 396,510,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召集人。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
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康永平:同意股份数 377,304,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1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蔡劲松:同意股份数 376,968,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0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菅志远
              律 师:黄晓榆
              律 师: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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