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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042 号
致: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立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新
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7日上午12:30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
司董事长范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31人,代表股份665,353,116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87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166,50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6545%;
反对323,0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25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166,49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6503%;
反对319,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26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66,50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6527%;
反对319,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26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回避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166,49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6497%;
反对535,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回避表决。
(五)表决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子公司增资及放弃优先认
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22,662,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7810%;
反对43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六)逐项表决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664,74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94,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3%;
弃权11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5%。
同意664,74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8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5%;
弃权3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5%。
同意664,74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79,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0%;
弃权32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2%。
同意664,76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94,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3%;
弃权9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5%。
同意664,74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97,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8%;
弃权10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2%。
同意664,74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57,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8%;
弃权34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2%。
同意664,75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82,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26%;
弃权11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9%。
同意664,74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61,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93%;
弃权34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7%。
同意664,74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5,1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8%;
弃权34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4%。
同意664,6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59,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90%;
弃权3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2%。
(七)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的议案》
同意664,74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72,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9%;
弃权33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04%。
同意664,74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83,1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26%;
弃权12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6%。
同意664,74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61,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93%;
弃权34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9%。
同意664,75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82,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26%;
弃权11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9%。
同意664,74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86,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1%;
弃权11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9%。
同意664,74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82,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26%;
弃权12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4%。
同意664,75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57,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8%;
弃权34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7%。
同意664,7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502,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55%;
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2%。
同意664,7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87,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3%;
弃权12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四)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六)至议案(七)之各子议案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