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4 16: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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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5-016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公
司第二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明俊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39人,代表股份614,865,28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35%。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7人,代表股份614,742,18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0367%。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4人,代表股份23,605,25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0%。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绩效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0,703,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964%;反对3,71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81%;弃权3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5%。
  关联股东吴延炜先生、刘忠池先生和宋伟民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14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274%;反对3,73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60%;弃权3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6%。
  关联股东吴延炜先生、刘忠池先生、宋伟民先生和王浩先生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0,789,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316%;反对3,76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60%;弃权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4%。
  关联股东王永刚先生已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422,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32%;反对3,20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35%;弃权2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3%。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章佳平律师、童碧君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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