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山东天岳先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
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
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
包括申请阶段、备案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
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
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等,以下简称
“各证券服务机构”)。
第二章 与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
,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
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
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
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
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
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
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
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
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服
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
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
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
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
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各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各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
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
、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保密义务
和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
机构等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
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
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各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第九条 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
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
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
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
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
、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外有关
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
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
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
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
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
资料前,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其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
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进行检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
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
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现行有效或未来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一致之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
修改。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