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昇药业: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7 17: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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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7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
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副组长;
  (二)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
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最大化
降低舆情信息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情真实情况;
  (二)根据需要通过官方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三)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
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
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有
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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