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应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
对鼎龙科技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应提供担保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授信及担保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经营计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
业务拓展需要,公司及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 10 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贷款、银行承
兑汇票、项目贷款、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衍生品交易等。有效期为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及上述额度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将在授信额
度内进行贷款,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确定。授信期限内,
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总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便于开展融资业务,公司拟为子公司鼎利科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在有效期及上述授信额度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需要,选择金融机构,决定公司及子公司
实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及条件,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上市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
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应提供担保的
议案》,同意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担保额
被担保
度占上
担保方 方最近 截至目 本次新 担保预 是否 是否
担保 被担 市公司
持股比 一期资 前担保 增担保 计有效 关联 有反
方 保方 最近一
例 产负债 余额 额度 期 担保 担保
期净资
率
产比例
一、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预计
内蒙
古鼎 股东会
利科 审议通
公司 100% 81.22% 0元 1亿元 5.27% 否 是
技有 过后12
限公 个月
司
注:最近一期数据为2023.12.31经审计数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2MA0QKNJ46E
法定代表人:肖庆军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格里工业园腾
跃路 23 号
主营业务:精细化学品生产、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担保事项所涉被担保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申请的综合授信及相关担保为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计划申请银
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抵押物及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申请的担保额度。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在上述
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计划系根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和资金安排,为满足
子公司的资金需求而进行的合理预计,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生产
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
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
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
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子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宜。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
性,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