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得医药: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7 17: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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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维梧
(苏州)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Vivo Cypress X, Co. Limited 所持珠海
维播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上海毕得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
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交易对方已承诺将依照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
约定履行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务。在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实缴出资后,交
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
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
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
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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