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6 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维梧
(苏州)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Vivo Cypress X, Co. Limited 所持珠海
维播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下列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如适用)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及
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
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