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脉: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6 16: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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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5-012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8,6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377,618.05 元,
本案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471,800 元、律师费 200,000 元等由被告承
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已审理终结,本案件将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
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国脉通信公司”或
“被告”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4)吉 0105 民初 414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8 月、12 月及 2023 年 1 月陆续申请由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
人民币 89,955,577.79 元(大写:捌仟玖佰玖拾伍万伍仟伍佰柒拾柒元柒角玖
分),贷款的主要用途为用于支付外协工程款、材料款等经营所需资金。广发银
行正式通知公司,上述贷款已经逾期,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 8,600.00 万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
分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广发银行已向法院因上述逾期贷款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同
时,法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下发协助保全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原告广发银行与被告中通国脉、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脉南京公司”)、全寿山、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田丹丹,被
告中通国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桐、国脉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志刚、全寿山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鹤、吉视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强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
   负责人:崔华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丹,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 1: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 639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郑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 2: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
路 19 号 3 栋 6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志刚,总经理。
   被告 3:全寿山,男,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鹤,吉林方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军,吉林方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和美路 999 号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
   法定代表人:褚春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强,男,该公司职员。
   广发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国 脉 通 信 公 司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8,600 万 元 及 利 息
   (2)请求判令被告国脉通信公司、国脉南京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款对
上述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全寿山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国脉通信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以《最高额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所附质押清单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相关资料公司已委派律师前往法院阅卷调取。公司已
偿还广发银行借款本金 8,6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377,618.05 元,偿还
受理费 47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200,000 元。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件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一定的影响。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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