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控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4 2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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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
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和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
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
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
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
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
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证券法务部
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证券法务部及其他舆
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董事
长报告。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应立即向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和其他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
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
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回应,对舆情相关的公众关切问题
进行事实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应召集
公司各相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
和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总结评估,对相关制度及流程进行改进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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