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目 录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股
票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
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及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
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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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做好向公司所在区域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采集舆情信息,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
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组汇报。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互动易、股吧及行业网站等
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
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快速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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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审慎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
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报告分管领导及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件事
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
处理措施。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
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
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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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
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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