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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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
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朝阳
洲中路 367 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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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455,781,4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35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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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451,553,70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5%;
反对 4,053,8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4%;弃权 173,9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