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4 17: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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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5第 00185 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委 托,指派叶慧慧、 陈策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 14: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刘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法律意见书
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数 64,868,7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687%。股东代理
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共 计 104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0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3,940,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879%。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以现场和
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法律意见书
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9,234,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707%;反对 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260%;弃权 1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874,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63%;反对 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8%;弃权 132,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73,726,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095%;反对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1519%;弃权 1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860,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31%;反对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4%;弃权 102,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29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 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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