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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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020 号
致: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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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分 别 于 2025 年 1 月 8 日 、 2025 年 1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2025年1月24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依照前述会议通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
C座8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98,994,91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436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07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101,74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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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
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107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101,740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47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议案 1 为特别
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同意 100,078,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 %;反
对 18,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99 %;反对 18,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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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56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
同意 100,0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反
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56 %;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9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
同意 100,052,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 %;反
对 42,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7,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27 %;反对 42,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12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1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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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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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020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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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刘 璐
黄沫荻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