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4 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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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一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实施细则的考核
范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如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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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二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后方可召开,定期会议召开前七
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
的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相关的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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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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