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4 16:14:1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签订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万达信息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调
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签订了《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子系统大
病增值服务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 789 万元(含增值税),合同将自审议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0.34%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
国人寿广西分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与该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含本次
交易)为 1,680.94 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本次关联交易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
了《关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
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琦先生、钱维章先生、周莉
莎女士及关联监事肖晗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
       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府批准组建,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经改制重组后,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在境外和境内上市。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 5,776.15 亿元。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
       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司第一大股东,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
       相关规定,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的分支机构。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
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乙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三期支付:
    (1)第一期: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第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甲方对项目内容进行验收,自
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5%;
    (3)第三期:项目服务期结束支付合同总价 5%的质量保证金。
    (1)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各自有权机构批准后,并经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日常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
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交易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419,867.52 元。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
门会议,审议了《关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订
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
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确定,
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
司签订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
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并且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
治区分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和关
联监事已遵守了回避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欧阳凌                 敬启志
                           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达信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