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方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小方制药 2024 年 8 月至本
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
查,现将本次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振瑜、刘雅昕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刘雅昕、姚梦婷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六)现场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公司的相关制度和募
集资金相关的材料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
内控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小方制药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小方制药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小方制药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检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公司三会文件、
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
金使用明细台账、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并实地查看了募投项目施
工进度。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有无对外担保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检索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公开信息,根据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查阅公司披露的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小方制药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公司治理各项制度,合法合规使用募
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小方制药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及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的
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
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小方制药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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