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52人调整为1,29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
对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激励
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5)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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