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 四川路桥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3 1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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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四川路桥)投资行为,落实投资责任,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投资相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四川路桥向直属企业授权放权事项清单》(以
下简称《授权放权事项清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或所属企业在境内和
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
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
原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购置不动产
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特许经营权类基础
设施项目、EPC+F 类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房地产项目、
采矿权获取、矿产勘查,投资权限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执行。
  (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出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
(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对已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以及受
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债转股等。
无形资产投资(含探矿权获取,不含特许经营权类基础设施
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采矿权获取、矿产勘查类),投资
权限按照股权投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直属企业,以及直属企业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四条 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国家、四川省重大战略,及蜀道
集团、公司发展规划,聚 焦 主 责主 业 ,注 重业 务协 同 ,提
升 企 业 核心 竞争 力 , 推动 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
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
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
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分类监管。依据授权放权实施分类监管,强化投
资主体责任,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加强投资事项决策和执行
监管。
  第五条 相关术语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全资及控股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投资额是指项目投资总额,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股
权投资项目的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在项目总投资金额中按
出资比例确定的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
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
《授权放权事项清单》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投资
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主业,公司主业是指依据功能定位和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的核心主业及培育主业,所属企业主业是
指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公司确认的核心
主业及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四)本办法中除特指外,公司和直属企业统称为投资
主体。直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股的企业,以及由公司
直接管理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风险资产项目,是指通过破产重整、
司法拍卖、破产程序中公开议价等司法程序参与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进行
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管理中
履行相关职能。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
置程序。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再
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及董事会的安排,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公
司其他职能部门作为重要参与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职
责。
      第三章   对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一)公司拟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其他部
门进行研究后,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具有初步可行性的项
目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立项。
  (二)直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拟投资项目,除投资风险资
产项目、境外项目、非主业项目以及设立施工类合资企业以
外的投资项目,由直属企业自主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项目立项通过后,投资主体或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必
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三条 项目决策。
  (一)单项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 50%(含)以上或出资额达到净资产 50%(含)以上的投
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决策。
  (二)单项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目,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三)单项投资总额和出资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达到一定金额需
党委会前置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非关联交易事项;若投资事项涉及关联
交易的,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四章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境外项目属于严控范围,不纳入授权放权范围,
其立项、决策各阶段均由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各决策机构按
本办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境外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形成专项风险评估
报告,必须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作为投
资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直属企业是各自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责
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决策机构依法批准的内容实施投资事项,
未按投资决策权限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不得擅自
实施或变更。投资主体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履行项目监督、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分年度编制投
资项目实施方案,每年底按公司投资发展部通知要求将次年
的实施方案连同编制说明一并报送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每月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送投资完
成报表,每季度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送一次项目完成情况,
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项
目未达到计划进度要求的原因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将运用于完善投资管理
机制、优化同类项目投资决策、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授
权放权动态调整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法,即根据评
估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比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或调整批复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项目的合
法合规性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直属企业每年选择部分省重点项目、
公司审批类、事前备案类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重大并购投
资项目、基金及基金所投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重点对研究
决策、建设运营、资金使用、风险管理、投后管理、投资收
益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七章       投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对投资主体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
评价机制。每年底对投资主体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考核评价结果与授权放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
引导督促投资主体加强投资管理,强化风险防控,进一步提
升投资管理效益和效率。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投资主体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
任和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对于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
关秘密或谋取私利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责任。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时,应当按
照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
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单位
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努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实现公司投资额的
保值、增值。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因投资项目(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
施破产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的;
 (四)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
生;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规划或
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
有市场前景的;
 (三)因投资主体资金不足而难以补充投资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为严控投资风险,投资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确保国有
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
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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